看到新聞說:"無視洪仲丘求救簡訊 最高院 撤銷前旅長無罪判決"
直覺上,我認為旅長要負責,但是,我認為應該要想清楚該負責的原因

如果作業員向董事長反應,說他被某台機器弄傷了,而沒得到回應,如果他死了,董事長是否有刑責 ?
如果學生被某個遊樂器材弄傷了,而老師沒回應,如果學生死了,老師是否有刑責 ?
這些例子差別在哪 ?

該負責的理由的界線與範圍在哪呢 ?

就某個方面來說,小兵與作業員是在做組織要求的行為或是組織給的處罰,而這些處罰行事與機器,是旅長/董事長可以改變的,
有權就有責,誰有權改變,誰就該負責,把他們送去審判;
這很合理吧

OK,這樣夠了嗎 ? 這樣的界線與範圍夠周延,夠清楚嗎 ??
有權就有責,該算到哪個層級呢 組長? 副理? 經理? or 全部?
老師管不到器材,嗯,那是校長該負責囉? 或是總務組長?

OK,如果旅長或董事長並未完全置之不理,而是交由下屬解決,那又如何呢 ?

當然,很簡單的想法是,"干我屁事,想那麼多"
可是,如果剛剛認同"有權就有責"這個原則,那麼,
別忘了,你我對這些破事也都是"有權改變"的哦

雖然你我離事件中心很遠,但是多遠的距離,可以讓有權之人心安理得的免責呢 ?
多遠的距離,可以讓人連想清楚的責任都沒有呢 ?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ixs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